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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部署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党委书记、局长鲁波介绍,今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政策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今年伏季休渔的时间安排。一是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作业类型为单一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是小型张网渔船(是指长度12米以下,从事张网作业的,俗称坛子网。从事这种作业的渔船都是近海作业的生计渔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第二,关于休渔期间的特殊事项规定。一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二是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三是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俗称海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四是伏季休渔期间,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等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关于休渔渔船在船籍港管理的有关事宜。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本省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在省内休渔的,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申请在我省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四,关于船位监测设备和禁用渔具等的管理。一是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三是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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