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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偶的工作群里帮忙“出气”导致配偶被用人单位开除,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济南某有限公司领导刘某在公司的工作微信群(20人)中@员工卢某,要求其完善工作内容,消息发出35分钟后,卢某的微信号在该工作群中连发多条语音信息,并@刘某,内容为卢某的妻子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事后,卢某的微信号被群管理员移出群聊。当晚,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领导曾通过微信私聊卢某,对其进行批评,卢某未做反应,第二天上午该领导再次私信卢某,要求卢某为昨天的行为公开道歉,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显示卢某有所反应。随后,该公司对卢某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进行了通报,称某员工亲属利用该员工手机在公司微信工作群辱骂公司领导,性质恶劣,经公司领导及人资部数次约谈教育,员工本人及其亲属依旧态度顽劣、均未进行任何道歉检讨,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等规定,对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以卢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后卢某以济南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卢某相关诉求得到仲裁委支持。
该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长清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案中,卢某的妻子因不满领导刘某下班时间安排工作,使用卢某的微信在该工作群中对刘某大肆进行辱骂、威胁,虽然卢某称并非其授意其妻子辱骂公司领导,对其妻子的行为亦不知情,但本院认为,卢某的微信号确系其本人控制使用,正常情况下,使用卢某的微信号须经过卢某本人的许可,且根据其妻子发送的侮辱性语音内容可以听出,卢某的妻子对卢某在工作上与该领导之间矛盾是知情并因此不满而对刘某进行的辱骂威胁,如卢某真对其妻子骂人的行为不赞同或不知情,事后应当会积极采取行动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或向被骂者本人道歉,但卢某仅提交一份与某同事的聊天记录,且记录中表述为“和李总拉的”“李总也没说对错的问题”“只是说所处的立场不同”,上述表述中无法体现卢某认识到其自身的问题并有道歉的意思。综上,卢某称对其妻子行为不知情、非本人授意、事后已经道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对其该陈述无法采信。卢某妻子使用卢某的微信在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工作群中辱骂、威胁公司领导,即便该行为非卢某本人所为,但卢某允许其妻子使用其微信,并对其妻子的骂人行为不加以劝阻、制止,且从卢某事后既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亦未向被辱骂者本人道歉的行为看,卢某对其妻子辱骂公司领导的行为是持放任或支持赞同的态度,故应当对其妻子骂人的行为负责。综上,济南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济南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补充规定)”等,以卢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且在解除前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卢某主张济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对其配偶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者配偶使用劳动者本人手机在微信群公开辱骂领导,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该劳动者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指出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应抱有钻制度漏洞的心理,对其家属亦负有约束义务,对用人单位正常合法的日常管理起正面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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