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长清法院归德法庭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之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贷款买车
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后确认了恋爱关系,2021年张先生支付首付款,以王女士名义贷款购置了一辆轿车,车辆贷款由张先生按月偿还,车辆也是张先生实际使用。
(资料图)
分手后,两人为车闹上法庭
2022年2月份两人分手后,张先生未按期偿还车贷,王女士为此支付了一个月的车辆贷款,张先生亦未将款项返还王女士。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
纠纷处理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王女士放弃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的主张,但其要求张先生应尽快偿还贷款,并将车辆过户至张先生名下,以免对其信用造成影响及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最终,张先生与王女士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张先生所有,但其应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将车辆过户至张先生名下。若张先生违反上述约定,则车辆将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应及时交付车辆。
法官温馨提醒
一、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返还?
答:能。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在借款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分手后,借款人均应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返还借款。
二、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分手时可否要回?
答:要视情况来看待。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加深感情互赠财物,在合理范围内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在财物交付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的返还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包括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生活开支的赠与,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缔结婚姻),在分手后,赠与合同的条件丧失,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方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财物非常普遍,但也要抛却“恋爱脑”,对待大额财产要慎重,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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