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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月16日,济宁市能源局组织召开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部署,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职责,规范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政企联合、群众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确保全市电力可靠供应。
济宁市能源局要求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行政审批条件和流程,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和施工单位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特定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巡检防护,通过无人机线路巡查、远程调度监控等方式强化电力线路巡护力度,做到全面覆盖、早发现、早上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施工作业时,第一时间派驻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施工现场电力设施分布情况,并做好咨询答疑服务,同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情况报送属地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批通过的作业,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与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针对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工序,现场监护,重点危险区段24小时值守。
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施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责令施工单位(个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决定,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讯员 李军 段迎春 王祥楷 宋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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