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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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841。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99号 邮编:2710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我院2023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320人(含退役军人计划2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九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最终以省教育厅下达的为准。
第十条报考条件。
(一)参加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夏季招生报名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
第十一条 体检。考生在报名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学生因体检达不到教育部要求的不得报考。
第十二条 报名方式。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3年2月6日-10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其中,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考生最多可填报我院3个专业志愿。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登录学院网站(http://www.svict.com)缴纳考试费。考生成功缴费后,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志愿或未按时参加考试者,报名考试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签订承诺书。考试前考生请仔细阅读《承诺书》,确认后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
(一)单独招生(普通类)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时间:2023年2月26日,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面试时间:2023年2月27日。
(二)考试科目
1.单独招生(普通类)
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方式,总分为43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30分,文化素质考试成绩200分,均以原始成绩计入总分。
文化素质考试由我院组织,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每门科目满分100分,总分200分。
专业技能测试即为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技能测试时间及具体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达,请随时关注。
2.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
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不参加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具体方式及安排请关注学院网站。
3.综合评价招生
采取“综合素质评价+文化素质考试”的方式进行。文化素质考试由我院组织,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小语种考生考政治),每门科目满分100分,总分300分。
(三)考试方式
关于文化素质考试方式,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如情况允许,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采用线下考试方式;如情况不允许,采用线上方式考试。具体考试方式,学院官方网站提前1周公布。
第十五条 命题评卷。
(一)由学院组织专门人员命题、阅卷。
(二)考试成绩确定。
1.单独招生(普通类)以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原始分数计入录取总分。
2.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以考生面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
3.综合评价招生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60%)+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占10%)+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占30%)构成。
第十六条 免试。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免试进入对口专业学习。
(一)报名。申请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学院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学院在复印件上盖章。
(三)学院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分类别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大类及专业计划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取消调剂录取资格。
(三)相关类别生源不足的,学院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调整专业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
(四)按照综合评价招生、单独招生、校企合作类别招生专业等分别划定录取资格线。
1.对于资格线上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减少专业招生计划,不降低录取标准。
2.考生总成绩及志愿相同但不能全部录取时:(1)综合评价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顺序排序,依次比对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否则,先报名者优先录取;(2)单独招生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语文、数学、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的顺序排序,依次比对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否则,先报名者优先录取。
(五)学校退役军人单招计划单列,根据仅限退役军人报考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报考退役军人面试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六)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七)对于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技能测试,只参加其一者,不予录取。
(八)被单独招生、综合评价考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八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证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所有通过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含退役军人类)与综合评价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须以全日制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如对录取或其它因素提出质疑,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电话:0538-2182777。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8-2182777 2182277
网络技术电话:0538-2182032
监督电话:0538-2182577
传真:0538-8501550
网址:http://www.svict.com
E-mail:289311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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