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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记者从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于2022年11月24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采取“小快灵”形式,不分章节、化繁为简,共三十一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基本原则、水资源规划编制、水资源刚性约束、水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要求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优先保护、量水而行、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细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规划和建设重大引水、调水、调蓄等工程应当构建系统完备、集约高效现代水网体系。明确了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标准,规定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提高了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了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度,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对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黄河国家战略和省委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优化水资源保护管理,进一步提高泰安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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