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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信用中国网站显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021年度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3月28日被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罚款176421.76元。
图源:信用中国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7月20日,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骏公司”)与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报名参加吴江区七都镇2021年度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2021年8月6日,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开标并经专家评审,明骏公司中标。投标材料显示,明骏公司在本次招投标项目中的负责人系翟德华,光华公司在本次招投标项目中的负责人系殷承权。而翟德华与殷承权共同租住苏州市吴江区凯悦大厦四楼办公场所从事水利工程项目,两人分别以明骏公司、光华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在投标过程中共同组织人员制作标书并进行报价。在吴江区七都镇2021年度水利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陆平负责制作光华公司的标书,徐亮负责制作明骏公司的标书,且共同协商项目报价的下浮系数区间。
明骏公司和光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串通投标行为。经查,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情节一般或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明骏公司中标吴江区七都镇2021年度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35284352.97元。同时,综合考虑明骏公司与光华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对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一定影响。据此,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76421.76元罚款(按中标项目金额35284352.97元的千分之五计算)。
天眼查显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企业注册资本1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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