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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公布6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对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郭某某与刘某某分居后,郭某某私自将二人之子小凡(化名)藏匿,导致其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郭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小凡受教育的权利,致使小凡面临辍学的危险,且忽视了小凡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利于小凡的健康成长。
小凡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父亲的郭某某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因其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小凡面临辍学危险,严重侵害了小凡的受教育权。人民法院向郭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凡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罗莹介绍,发出《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中的“前伸后延”,旨在敦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亲子陪伴和教育引导。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使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在用好《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加强对《家庭教育令》跟踪回访,让家庭教育令真正“活”起来。目前,小凡已重返校园,且在校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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