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污水处理公司不处理废水反而偷排,判了!
在6月2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某污水处理公司期间,先后将523.36吨废水及废水溶液通过雨污管道流入王氏义沟,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废水及废水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李某某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471024元。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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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上缴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71024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被告人在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的基础上,另行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1.5倍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具有重要警示、震慑作用。
2人在泰山景区内故意涂写重点文物,被判刑、罚款!
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如果在泰山景区内随意乱涂乱画,那可就要当心了,说不定就要被判刑+罚款!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山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破坏。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失为70588.07元。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某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0588.07元,二被告人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判决赔偿内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被告人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破坏了文物本体,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本案被告人自认为无所谓的涂画,却因此受到刑罚并赔偿数万元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多次交叉结伙盗掘古墓葬,天网恢恢,11名“摸金校尉”被“团灭”
齐鲁大地历史悠久、文化底蕴雄厚,古代墓葬群也分布广泛,其中不少还被列为国家级或者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有些人就是看中了这一点,干起了“摸金校尉”的勾当。2015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1人多次交叉结伙,窜至潍坊青州、淄博临淄两地,盗掘“西王墓”“南辛古墓”“二王冢”“齐国故城遗址”葛家村南墓葬区等全国重点、省级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墓葬本体或故城遗址造成破坏。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杨某某等11人交叉结伙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潍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1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引导公众提升文物保护意识、震慑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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