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包修”方面,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免费修理,包括免工时费和材料费。
2、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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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4、 在“包退”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5、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6、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7、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8、 在“包换”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9、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
10、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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