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蒋海年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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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利用“互联网+快递”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康某某、廖某、胡某某采用互联网联系,快递寄送的非接触手段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实施毒品犯罪百余起。经查,康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1.2克,廖某贩卖冰毒共计26.733克,胡某某贩卖冰毒共计7.501克。另外,自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康某某、廖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6次,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15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廖某、胡某某贩卖毒品,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廖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采用互联网联系、快递寄送的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百余起,法院依法认定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依法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互联网+快递”的模式是近年来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业者也需要切实提高防毒、禁毒意识,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共同担负起全民禁毒的责任,努力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案例2
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上头电子烟油”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违禁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仍向被告人尹某等人多次贩卖。尹某在购买“上头电子烟油”后,与被告人李某乙分装到小塑料瓶或者电子烟弹中,通过微信对外贩卖,其中李某乙还向未成年人贩卖。被告人靳某购买装有“上头电子烟油”的烟弹后,多次加价向吸毒人员贩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李某乙、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乙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外一些不良的生活方式、负面文化对国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案中的所谓上头电子烟,实际上就是在普通电子烟中添加了毒品大麻油,系毒品。此类的新型毒品会被犯罪分子用所谓的“时尚”“加料”的名义对外贩卖,隐蔽性强、流通速度快、被滥用风险高,甚至会在青少年群体中蔓延。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的青少年、家长和教育部门,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增强青少年辨毒识毒禁毒意识,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案例3
诊所无处方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诊所期间,明知盐酸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仍在无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并从中牟利。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间,赵某某共对外贩卖盐酸曲马多近三千盒。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警示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盐酸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对该药品的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身为诊所经营者,明知该类药品的性质,仍然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还有的被告人使用自己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医疗机构骗取上述药品,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亦被依法严惩。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的发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诊所等均要加强麻精药品的监管,建立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毒的社会管理体制,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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