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根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资料图片)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
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
于保障核心人员的稳定,将员工与埃弗米利益紧密结合,完善埃弗米的激励约束机
制,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因此,我们认为埃弗米激励对象通过瑞昌埃合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并简称“持股
平台”)对埃弗米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权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价格参照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合理
公允,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中,公司监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
监事进行了回避,上述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吴盛丰
杨晒汝
唐 波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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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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