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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的借贷纠纷,法院这样判!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去年1月份,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同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2分。后因王某投资失败背负巨额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张某本金与利息。张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本金与利息。
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并约定了利息,王某与张某的民间借款关系成立,本金理应偿还,但张某主张的支付借款利息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常见的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1、有应当支付利息的约定,但没有约定利率标准。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2、有利率标准的约定,但没有约定是年或月的利率。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3、有约定,没有利息单位。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或月息N,没有注明是元还是角、分、厘。
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虽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没有明确约定利率标准(2分利息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没有明确),因此,王某与张某约定的利息属于"利息不明"情况,鉴于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因此王某与张某借款关系中应视为无利息。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因此驳回张某要求王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
综上,我们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明确借款条款,比如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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